一、金融資產的分類與計量模式
(一)金融工具概念及分類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資產分類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1.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2.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七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條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 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確認股利收入。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二、金融資產轉移——概念與常見方式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或其現金流量)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典型例題】
2018年10月14日,甲公司因急需周轉資金,與某商業銀行簽訂了應收賬款保理合同,甲公司將應收S公司貨款3000萬元轉移給該商業銀行,取得貨幣資金2600萬元,根據合同約定,該商業銀行到期無法從S公司收回全部貨款,有權向甲公司追償,對此,甲公司終止確認了對S公司的該筆應收賬款。
要求:
根據資料判斷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處理不正確的,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分析】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
理由:對于該保理事項,商業銀行到期無法從S公司收回全部貨款,且有權向甲公司追償,說明甲公司并沒有轉移與該應收賬款所有權上的風險,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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